一、国家支持政策
60.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河北省支持政策
62.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10 万元奖励性补助,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63.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 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政策。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条件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省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 年。加大对工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领域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对评为省级工业强基的重点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三、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64.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
65.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独角兽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300 亿元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企业, 利税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且在我市辖区内缴税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给予企业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四、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66.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后补助资金。对从区外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区,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 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0 万元补助。
67.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100 万元。
68.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 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3 亿美元、5 亿美元、8 亿美元和10 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和1 亿元奖励。
政策来源:《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河北省《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 号)、《石家庄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石政办发〔2017〕54 号)、《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石政规〔2019〕1 号)、《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方案》(石高管字〔2017〕46 号)、《石家庄高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石高管字〔2019〕38 号